廣州維力醫療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金融衍生品交易業務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廣州維力醫療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及各全資、控股子公司(以下簡稱“各子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業務,加強金融衍生品交易業務的管理,有效防控金融衍生品交易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 5號——交易與關聯交易》等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以及《廣州維力醫療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關規定,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及各子公司的金融衍生品交易業務。各子公司進行金融衍生品交易視同公司進行金融衍生品交易,適用本制度。未經公司審批同意,各子公司不得操作該業務。
第三條 本制度所稱金融衍生品是指場內場外交易、品種為期貨、期權、遠期、互換等或上述品種的組合。金融衍生品的基礎資產既可包括證券、指數、利率、匯率、貨幣、商品、其他標的,也可包括上述基礎資產的組合。
第四條 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行為除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外,還應遵守本制度的相關規定。
第二章 交易基本原則
第五條 公司進行金融衍生品交易業務遵循合法、審慎、安全、有效的原則,不進行單純以盈利為目的的交易,所有金融衍生品交易業務必須以正常生產經營為基礎,以具體經營業務為依托,以規避和防范匯率風險為目的,不得進行投機和套利交易。
第六條 公司須具有與金融衍生品投資相匹配的自有資金,不得使用募集資金直接或間接投資金融衍生品,公司應嚴格按照經批準的金融衍生品投資額度控制資金規模,不得影響公司正常經營。
第七條 公司和各子公司開展金融衍生品交易業務只允許與具有金融衍生品業務經營資格的金融機構、經紀公司等交易對手進行交易,不得與前述交易對手之外的其他組織和個人交易。
第八條 公司須以其自身名義或各子公司名義設立金融衍生品交易賬戶,不
得使用他人賬戶進行金融衍生品交易業務。
第三章 審批權限
第九條 董事會和股東大會是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業務的決策和審批主體。各項金融衍生品交易必須嚴格限定在經審批的金融衍生品交易方案內進行,不得超范圍操作。具體審批權限如下:
(一)公司開展金融衍生品交易,應當提交董事會審議,獨立董事應當發表專項意見。
(二)公司開展金融衍生品交易單次或連續十二個月內累計金額達到或超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50%且絕對金額超過5,000萬元的,需經董事會審議、獨立董事發表專項意見后提交公司股東大會審批。已按照前述規定履行相關審批程序并披露的,不再納入累計計算范圍。
(三)構成關聯交易的金融衍生品交易,應當履行關聯交易審批程序。
公司進行金融衍生品交易,如因交易頻次和時效要求等原因難以對每次投資交易履行審議程序和披露義務的,可對上述事項的投資范圍、投資額度及期限等進行合理預計,以額度金額為標準適用審議程序和信息披露義務的相關規定。相關額度的使用期限不應超過12個月,期限內任一時點的衍生品交易金額(含前述投資的收益進行再投資的相關金額)不應超過衍生品投資額度。
第十條 公司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應當審查衍生品交易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風
險控制情況。必要時可以聘請專業機構就衍生品交易出具可行性分析報告。
第四章 機構及職責
第十一條 董事會授權公司董事長在董事會或股東大會授權范圍和額度內進行單項審批并簽署交易相關的協議、合同。總經理根據相關金融衍生品交易類型指定相關部門對金融衍生品交易事項進行調研、洽談、評估,執行具體操作事宜。
第十二條 公司開展金融衍生品交易業務的相關責任部門及責任人的職責如下:
(一)財務中心:為金融衍生品交易業務經辦部門,負責金融衍生品交易業務的可行性與必要性分析、計劃制訂、資金籌集、業務操作及日常聯系與管理。
(二)審計部:為金融衍生品交易業務的監督部門,負責定期審查監督金融衍生品交易業務的合規性,包括審批情況、實際操作情況、資金使用情況及盈虧情況等。
(三)董事會辦公室:根據證券監督管理部門的相關規定,負責審查金融衍生品交易業務決策程序的合法合規性并及時進行信息披露。
第五章 操作管理規范
第十三條 財務中心應當結合公司業務實際并根據金融衍生品公開市場價格或公允價值的變化,綜合評估交易風險,逐筆提出金融衍生品業務交易方案(含交易金額、成交價格、交割期限等內容),經財務總監、總經理審核后,按審批權限報送批準后實施。
第十四條 財務中心嚴格按經批準方案進行交易操作,并按照內部審批權限完成交易合同文本的簽署流程。
第十五條 財務中心應對每筆金融衍生品交易進行登記,及時跟蹤交易變動狀態,妥善安排交割資金,保證按期交割;特殊情況若需通過掉期交易提前交割、展期或采取其他交易對手可接受的方式等,應按本制度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六條 財務中心應及時評估已投資金融衍生品的風險敞口變化情況,并向董事會提交包括金融衍生品交易授權執行情況、金融衍生品交易頭寸情況、風險評估結果、本期衍生品交易盈虧狀況、止損限額執行情況等內容的風險分析報告。
第十七條 財務中心應將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審批情況及時向董事會辦公室報備,董事會辦公室負責審核金融衍生品交易的決策程序的合法合規性并根據證監會、上海證券交易所等證券監督管理部門的相關要求實施必要的信息披露。
第十八條 審計部應每年度或不定期地對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實際操作情況、資金使用情況和盈虧等情況進行核查,并將核查結果向公司董事會審計委員會匯報,審計委員會根據情況決定是否向董事會報告。
第十九條 公司應優先使用在金融機構的授信額度代替保證金操作金融衍生交易。如確實需要交易保證金的,財務中心人員應對保證金等資金賬戶實行專門管理,按照資金劃撥和使用程序,嚴格履行保證金追加審批程序。
第二十條 公司應嚴格執行檔案管理相關制度,妥善保存與金融衍生品交易業務相關的所有交易記錄和文件、賬目、原始憑證等資料,保存期限10年。
第二十一條 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的會計政策處理按照國家現行會計政策執行。
第六章 信息隔離
第二十二條 參與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業務的所有人員須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經允許不得泄露公司的金融衍生品交易業務方案、交易情況、結算情況、資金狀況等與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業務有關的信息。
第二十三條 金融衍生品交易業務操作環節相互獨立,相關人員相互獨立,不得由單人負責業務操作的全部流程,并由公司審計部負責監督。
第七章 內部風險控制
第二十四條 公司應建立健全金融衍生品交易業務交易指引,準確記錄、傳遞各類交易信息,規范操作流程,阻斷違規操作。
第二十五條 在金融衍生品業務操作過程中,財務中心應根據與金融機構簽署的金融衍生品合約中約定的標的資產金額及交割期間,及時與金融機構進行結算。
第二十六條 涉及以下緊急事件的,應當立即啟動風險應急處理機制:
(一)市場發生重大變化,所開展金融衍生品交易業務有可能出現重大風險或損失;
(二)存在違規操作;
(三)交易浮虧觸動止損限額或虧損預警線,未采取措施或違規追加保證金;
(四)發生異常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被強制平倉、交易對手違約或破產、發生重大法律糾紛等。
第二十七條 當公司金融衍生品業務出現重大風險或可能出現重大風險時,財務中心應及時匯報,由財務總監提交分析報告和解決方案,并上報總經理、董事長,同時抄送董事會秘書。公司應綜合運用風險規避、風險降低、風險分擔和風險承受等應對策略,提出切實可行的應對措施,由董事長判斷后下達操作指令,防止風險進一步擴大。
第八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八條 公司開展金融衍生品交易業務,應按照《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等相關監管規則的規定進行披露。
第二十九條 當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業務出現重大風險或可能出現重大風險,達到監管機構規定的披露標準時,公司應在2個交易日內向上海證券交易所報告并公告。
第九章 責任追究
第三十條 對于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或內部規章開展金融衍生品交易,或者疏于管理造成重大損失的相關人員,公司將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并依法追究相關負責人的責任。
第三十一條 對于在日常監管工作中上報虛假信息、隱瞞資產損失、未按要求及時報告有關情況或者不配合監管工作的,公司將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十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制度未盡事宜,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的有關規定執行。本制度條款如因有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的有關規定調整而發生沖突,以有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的規定為準。
第三十三條 本制度自董事會審議通過之日起實施,由公司董事會負責解釋與修訂。
廣州維力醫療器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22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