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維力醫療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獨立董事年報工作制度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公司內部控制體系,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質量,充分發揮獨立董事的獨立性,保障全體股東特別是中小股東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害,根據《公司獨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相關規定,結合公司年度報告編制和披露工作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條 獨立董事應履行忠實、勤勉義務,切實履行在公司年報編制和披露期間所應當履行的各項職責,并認真編制其年度述職報告。
第三條 獨立董事應認真學習中國證監會、廣東監管局、上海證券交易所及其他主管部門關于年度報告的通知文件。
第四條 在年度報告編制和審議期間,獨立董事負有保密義務。在年度報告披露前,嚴防泄露內幕信息、內幕交易等違法違規行為發生。
第二章 具體規定
第五條 會計年度結束后,公司管理層應向獨立董事全面匯報公司本年度的生產經營情況和重大事項的進展情況。同時,公司應安排獨立董事進行實地考察。
上述事項應有書面記錄,必要的文件應有當事人簽字。
第六條 財務負責人應在為公司提供年報審計的注冊會計師(以下簡稱"年審注冊會計師")進場審計前向每位獨立董事書面提交本年度審計工作安排及其他相關資料。
第七條 在年度報告審計工作期間,獨立董事應當履行如下職責:
(一) 在年度審計的會計師事務所進場之前,獨立董事應當會同審計委員會,溝通了解年度審計工作安排及其他相關資料。其中,應當特別關注公司的業績預告及業績預告更正情況。
(二) 在會計師事務所出具初步審計意見后,召開董事會審議前,獨立董事應當與會計師事務所見面,溝通審計過程中發現的問題。
見面會應有書面記錄及當事人簽字。
第八條 獨立董事應當在年報中就年度內公司對外擔保情況等重大事項和公司內部控制自我評估報告發表獨立意見。
第九條 獨立董事應當對年度報告簽署書面確認意見。獨立董事對年度報告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無法保證或者存在異議的,應當陳述理由和發表意見,并予以披露。
第十條 獨立董事對公司年報具體事項具有異議的,且經全體獨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可以獨立聘請外部審計機構和咨詢機構,由此發生的相關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十一條 為了保證獨立董事有效行使職權,公司應當為獨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條件,公司有關人員應當積極配合,不得拒絕、阻礙或隱瞞,不得干預獨立董事獨立行使職權。
第十二條 公司指定董事會秘書負責協調獨立董事與公司管理層的溝通,積極為獨立董事在年報編制過程中履行職責創造必要的條件。
第十三條 如公司出現重大風險事項,上海證券交易所對公司獨立董事發出年報工作風險警示函的,獨立董事應當予以高度關注并發表獨立意見。
第十四條 獨立董事發現公司或者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存在涉嫌違法違規行為時,應當要求相關方立即糾正或者停止,并及時向董事會、上海證券交易所以及廣東證監局報告。
第十五條 獨立董事應當關注年度報告董事會審議事項的決策程序,包括相關事項的提議程序、決策權限、表決程序、回避事宜、議案材料的完備性和提交時間,并對需要提交董事會審議的事項做出審慎周全的判斷和決策。
第十六條 獨立董事發現與召開董事會相關規定不符或判斷依據不足的情形的,可以要求補充、整改或者延期召開董事會。2名或2名以上獨立董事認為資料不充分或論證不明確,以書面形式聯名向董事會提出延期召開董事會會議或延期審議該事項的,董事會應當予以采納。
第十七條 獨立董事應當編制和披露《獨立董事年度述職報告》,并在公司年度股東大會上向股東報告。
第十八條 《獨立董事年度述職報告》應當說明獨立董事當年具體履職情況,并重點關注公司的內部控制、規范運作以及中小投資者權益保護等公司治理事項。
第三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工作制度未盡事宜,公司獨立董事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
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和公司《獨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規定
執行。
第二十條 本工作制度由公司董事會制定并負責解釋,自公司董事會會議審議通過后生效。
廣州維力醫療器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15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