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維力醫療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財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與規范廣州維力醫療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委托理財業務的管理,有效控制風險,提高投資收益,維護公司利益,依據《公司法》、《證券法》、《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的有關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委托理財是指在國家政策允許的情況下,公司在控制投資風險的前提下,以提高資金使用效率、增加現金資產收益為原則,委托商業銀行、信托公司等金融機構進行短期風險投資理財的行為,包括銀行理財產品、信托產品、委托貸款、債權投資等產品。
第三條 公司從事委托理財應堅持“規范運作、防范風險、謹慎投資、保值增值”的原則。
第四條 委托理財的資金必須在保證公司日常運營資金的需要為前提,充分利用好閑置資金,不得擠占公司正常運營和項目建設資金。
第五條 公司進行委托理財時,應當嚴格按照本制度規定的決策程序、報告制度和監控措施履行,并根據公司的風險承受能力確定投資規模。
第六條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本部及控股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進行委托理財需報公司審批,未經審批不得進行任何委托理財活動。
第二章 審批權限及執行程序
第七條 公司使用閑置募集資金進行委托理財,應按公司《募集資金管理制度》相關權限進行審批,公司其它閑置資金進行委托理財,應按如下權限進行審批:
單次或連續12個月累計委托理財金額不超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的凈資產的 50%或不超過5000萬元,應提交董事會審議通過后實施;超過以上比例和金額的,應提交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后實施。
第八條 公司財務部為公司委托理財業務的職能管理部門,主要職能包括:
(一)負責投資前論證,對委托理財的資金來源、投資規模、預期收益可行性分析,對受托方資信、投資品種等進行風險性評估。
(二)負責監督委托理財活動的執行進展,落實風險控制措施,如發現委托理財出現異常情況,應當及時向公司分管領導及公司總經理報告。
(三)負責跟蹤到期投資資金和收益及時、足額到賬。
第九條 公司委托理財方案經董事會或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后,有關決議公開披露前,應依照上海證券交易所的要求報備相應的委托理財信息,接受上海證券交易所的監管。
第十條 經董事會或者股東大會批準的委托理財方案在具體運作時,按以下程序進行:
如委托人為控股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應向公司財務部提交投資申請,申請中應包括資金來源、投資規模、預期收益、受托方資信、投資品種、投資期間等內容,公司財務部對控股子公司投資申請進行風險評估和可行性分析,根據投資額度權限履行審批程序。
如委托人為公司,直接由財務部進行風險投資評估和可行性分析,投資總額達到公司董事會權限的,需按相關程序審批后執行。公司董事會在審議委托理財事項時,應當充分關注相關風險控制措施是否健全有效,受托方的誠信記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是否良好,并及時進行信息披露。如投資總額超過董事會權限的,須報公司股東大會審批。
第十一條 公司建立定期和不定期報告制度:公司財務部負責人每月結束后10日內,向公司分管領導報告本月委托理財情況。每半年結束后15日內,公司財務部編制委托理財報告,并向公司分管領導及總經理報告委托理財進展情況、盈虧情況和風險控制情況。
第三章 核算管理
第十二條 公司進行的委托理財完成后,應及時取得相應的投資證明或其他有效證據并及時記賬、相關合同、協議等應作為重要業務資料及時歸檔。
第十三條 公司財務部應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企業會計準則第37號——金融工具列報》等相關規定,對公司委托理財業務進行日常核算并在財務報表中正確列報。
第四章 風險控制和信息披露
第十四條 委托理財情況由公司審計部進行日常監督,定期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審計、核實。
第十五條 為降低委托理財風險,保障資金安全:
(一)公司選擇資信狀況、財務狀況良好、無不良誠信記錄及盈利能力強的合格專業理財機構作為受托方,并與受托方簽訂書面合同,明確委托理財的金額、期間、投資品種、雙方權利義務及法律責任等。
(二)公司董事會應指派專人跟蹤進展情況及投資安全狀況,出現異常情況時及時報告董事會,以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資金,避免或減少公司損失。
第十六條 受托人資信狀況、盈利能力發生不利變化,或投資產品出現與購買時情況不符的風險時,財務部負責人必須在知曉事件的第一時間報告分管領導和總經理,同時告知董事會秘書,并及時采取有效措施;如受托人資信狀況、盈利能力持續惡化,可能虧損總額超過投資額的10%且絕對金額超過300萬元人民幣時,須提請董事會審議,并出具意見。
第十七條 公司監事會有權對公司委托理財情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檢查。如發現違規操作情況可提議召開董事會審議停止公司的相關投資活動。
第十八條 公司在定期報告中披露委托理財的進展和執行情況。公司委托理財具體執行人員及其他知情人員在相關信息公開披露前不得將公司投資情況透露給其他個人或組織,但法律、法規或規范性文件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九條 凡違反相關法律法規、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規定或由于工作不盡職,致使公司遭受損失或收益低于預期,將視具體情況,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制度未盡事宜,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范性文件的有關規定執行。本制度某些條款如因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范性文件的有關規定調整而發生沖突的,以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范性文件的規定為準。
第二十一條 本制度經公司董事會批準后執行。
第二十二條 本制度由董事會負責解釋。
廣州維力醫療器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1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