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維力醫(yī)療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投資者投訴處理工作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建立廣州維力醫(yī)療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和投資者的良好關系,健全有關投資者投訴的處理機制,規(guī)范有關投資者投訴的處理工作,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資本市場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保護工作的意見》(國辦發(fā)[2013]110號)、中國證監(jiān)會《上市公司與投資者關系工作指引》(證監(jiān)公司字[2005]52號)等相關規(guī)定,結合本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僅適用于公司處理投資者涉及有關證券市場信息披露、公司治理、投資者權益保護等相關的投訴事項。公司客戶、員工及其他相關主體對公司產品或服務質量、民事合同或勞資糾紛、專利、環(huán)保等生產經營相關問題的投訴不適用于本制度范圍。
第二章 投訴處理工作機制與人員配置
第三條 公司始終關注投資者投訴處理工作,并將其作為公司投資者關系管理和投資者權益保護的重要內容,并為此統(tǒng)籌協(xié)調各部門及人員,切實做好有關投資者投訴的相關工作。
第四條 公司董事會辦公室為公司處理投資者投訴的部門,負責投資者投訴的受理、分類處理匯總及答復工作。主要職責包括:
(一)受理各種直接投訴;
(二)承接中國證監(jiān)會“12386”投訴熱線的轉辦件,及其他的間接渠道轉交的投訴;
(三)調查、核實投訴事項,提出處理意見,及時答復投訴人;
(四)定期匯總、分析投訴信息,提出加強與改進工作的意見或建議。
第五條 公司應加強人員培訓,配置必要設備,提供經費支持,提高投訴處理工作人員的業(yè)務水平,確保投資者投訴處理機制有效運轉。
第六條 投資者投訴處理工作為公司樹立良好資本市場形象,做好投資者關系管理和維護投資者權益的重要內容,公司各部門應積極協(xié)助公司董事會辦公室及其人員做好投資者投訴的處理工作。
第三章 投訴處理工作內容及要求
第七條 公司受理投資者對涉及其合法權益事項的投訴,包括但不限于:
(一) 信息披露存在違規(guī)行為或者違反公司信息披露相關制度的規(guī)定;
(二) 治理機制不健全,重大事項決策程序違反法律法規(guī)和公司章程等內部管理制度的規(guī)定;
(三) 關聯(lián)交易信息披露和決策程序違規(guī);
(四) 違規(guī)對外擔保;
(五) 承諾未按期履行;
(六) 熱線電話多次無人接聽;
(七) 其他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的行為。
第八條 公司受理投資者公開投訴的渠道包括電話、信函、傳真、電子郵件及公司網站等,以及其他單位或部門轉辦的投訴。
第九條 公司接到投訴后,公司工作人員應核實投訴人相關信息,并認真聽取投訴人意見,如實填寫《廣州維力醫(yī)療器械股份有限公司投資者投訴登記表》,并自接到投訴之日起15日內決定是否受理投訴事項。《廣州維力醫(yī)療器械股份有限公司投資者投訴登記表》應詳細記載投訴日期、投訴人、聯(lián)系方式、投訴事項、經辦人員、處理過程、處理結果、投訴人對處理結果的反饋意見等信息,對《廣州維力醫(yī)療器械股份有限公司投資者投訴登記表》及登記投訴相關資料進行保密和歸檔保存。《廣州維力醫(yī)療器械股份有限公司投資者投訴登記表》及其登記投訴相關資料的保存時間至少兩年。
第十條 投訴人提供的信息不實或提出的訴求缺乏法律法規(guī)依據、不合理的,公司決定不受理的,工作人員應認真做好溝通解釋工作,爭取投訴人的理解。
第十一條 工作人員在處理投訴事項時應遵循公平披露原則,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內部信息的保密;投訴事項回復內容涉及依法依規(guī)應公開披露信息的,回復投訴人的時間不得早于相關信息對外公開披露的時間。
第十二條 公司應當在規(guī)定期限內完成投資者投訴事項的處理,并通過適當?shù)姆绞綄⑥k理情況回復投訴人。在接到投訴時,可以現(xiàn)場處理的,應立即處理當場答復;無法立即處理的,原則上應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辦結,并及時告知投訴人處理結果。如果投訴人投訴的事項情況復雜,不能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辦結的,工作人員應按照證券監(jiān)督管理機構相關文件的要求做好延期申請和情況匯報工作,延長期限不超過30日,并告知投訴人延期理由。
第十三條 投訴處理工作結束后,工作人員應及時將投訴材料、登記表等資料進行整理、分析、歸檔,對于較為集中的投訴,發(fā)現(xiàn)工作處理環(huán)節(jié)中存在缺陷和漏洞的,通報相關部門并報送董事會,及時進行整改更正。
第四章 附則
第十四條 本制度未盡事宜或與相關法律、法規(guī)及《公司章程》相抵觸時,執(zhí)行相關法律、法規(guī)和《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
第十五條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會負責解釋,經董事會審議通過之日起實施。
廣州維力醫(yī)療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8月15日
附:
廣州維力醫(yī)療器械股份有限公司投資者投訴登記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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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訴方式:□來電 □信函 □傳真 □郵件 □官網 □轉辦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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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訴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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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訴人身份證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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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訴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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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股數(shù)量 |
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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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lián)系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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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辦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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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訴事項 |
□信息披露存在違規(guī)行為或者違反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治理機制不健全,重大事項決策程序違反法律法規(guī)和公司章程等內部管理制度的規(guī)定;□關聯(lián)交易信息披露和決策程序違規(guī);□違規(guī)對外擔保;□承諾未按期履行;□熱線電話多次無人接聽;□其他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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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訴具體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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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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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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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不受理,請說明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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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訴調查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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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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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饋是否在規(guī)定時間內(接受投訴 60 日內) |
是 |
反饋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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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饋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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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
延期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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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期限(不超過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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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訴人對反饋情況的意見(如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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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核人: 審核時間: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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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表格空間不足,可另附詳細資料補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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