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維力醫療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對外捐贈管理制度
(2020年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廣州維力醫療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對外捐贈行為,加強公司對捐贈事項的管理,在充分維護公司股東利益的基礎上,更好地參與社會公益和慈善事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法律、法規和《廣州維力醫療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簡稱“《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結合公司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全資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第三條 本制度所稱“對外捐贈”,是指公司自愿無償將其有權處分的合法財產贈送給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用于與生產經營活動沒有直接關系的公益事業的行為。
第二章 對外捐贈的原則
第四條 自愿無償:公司對外捐贈后,不得要求受贈人在融資、市場準入、行政許可、占有其他資源等方面創造便利條件,從而導致市場不公平競爭。
第五條 權責清晰:公司經營者或者其他職工不得將公司擁有的財產以個人名義對外捐贈,公司對外捐贈有權要求受贈人落實公司正當的捐贈意愿。
第六條 量力而行:公司已經發生虧損或者由于對外捐贈將導致虧損或者影響公司正常生產經營的,除按照內部議事規范審議決定并已經向社會公眾或者受贈對象承諾的捐贈外,不能對外捐贈。
第七條 誠實守信:公司按照內部議事規范審議決定并已經向社會公眾或者受贈對象承諾的捐贈,必須誠實履行。
第三章 對外捐贈的范圍和方式
第八條 對外捐贈的范圍:
(一)公益性捐贈,即向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醫療、體育事業、環境保護、社會公共設施建設的捐贈。
(二)救濟性捐贈,即向遭受自然災害或者國家確認的“老、少、邊、窮”等地區以及困難的社會弱勢群體和個人提供的用于生產、生活救濟、救助的捐贈。
(三)其他捐贈,即除上述捐贈以外,公司出于弘揚人道主義目的或者促進社會發展與進步的其他社會公共福利事業的捐贈。
第九條 公司對外捐贈的受益人應為公益性社會團體、公益性非營利的事業單位、社會弱勢群體或者個人。其中公益性社會團體是指依法成立的,以發展公益事業為宗旨的基金會、慈善組織等社會團體;公益性非營利的事業單位是指依法成立的,從事公益事業的不以營利為目的的教育機構、科學研究機構、醫療衛生機構、社會公共文化機構、社會公共體育機構和社會福利機構等。
對與公司在股份、經營或者財務方面具有控制與被控制關系的單位或個人,公司不得給予捐贈。
第十條 公司可以用于對外捐贈的財產包括現金和實物資產。公司生產經營需用的主要固定資產、國家財政撥款、持有的股權和債權、受托代管財產、已設置擔保物權的財產、權屬關系不清的財產,或者變質、殘損、過期報廢的商品物資,不得用于對外捐贈。
第四章 對外捐贈的決策程序和規則
第十一條 每一會計年度內發生的對外捐贈,包括現金和實物資產(按照公允價值)捐贈,相應審批程序具體規定如下:
(一)對外捐贈單筆金額超過上年公司經審計凈利潤5‰或公司當年累計對外捐贈金額超過上年公司經審計凈利潤1%,由公司董事會審批;
(二)公司當年累計對外捐贈金額超過上年公司經審計凈利潤5%,且絕對金額超過600萬元,其后每筆對外捐贈都需經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后,提交公司股東大會審批;
(三)未達到需提交董事會審議標準的每筆對外捐贈,由總經理辦公會審議后提交董事長審批。
第十二條 公司對外捐贈,應當由經辦部門提出捐贈申請,按照本制度規定,履行相應的審批程序。捐贈申請應當包括:捐贈事由、捐贈對象、捐贈方式、捐贈財產構成及其數額以及捐贈財產交接程序。
第十三條 公司經批準的對外捐贈事項,經辦部門就捐贈方案的相關文件批復、會計憑證、捐贈證明及捐贈執行的圖文資料等材料妥善存檔備查,同時報公司財務部、董事會辦公室備案。
第十四條 公司審計部對公司對外捐贈行為進行監督和檢查,監督經辦部門嚴格按照本制度和公司內部議事規范執行,禁止隨意對外捐贈行為。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五條 本制度如與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相抵觸,以有關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規定為準。本制度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本制度所稱“不超過”含本數,“超過”不含本數。
第十七條 本制度經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后實施。
廣州維力醫療器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20年2月10日